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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交易信息
标的名称: 惠州市惠城港务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汝湖镇东亚管理区东亚村土地出租 组织方: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
公告编号: 惠公易产市直 [2026] 111号 报价开始时间: 2026年06月15日08时30分
交易编号: GJB2026-1888 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2026年07月14日10时00分
底价(万元): 9.254 竞买保证金(万元): 40
报价幅度(万元): 0.01 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07月14日09时00分
交易条件说明

土地租赁交易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内容

(一)标的名称:惠州市惠城港务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汝湖镇东亚管理区东亚村土地挂牌出租

(二)标的位置:惠州市汝湖镇东亚管理区东亚村。

(三)标的内容:交易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易,上述标的已办理《国有土地证》惠府国用(2004)第13021100004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20439月到期,证载宗地面积为45718平方米该资产原产权人为惠州市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惠州市惠城港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因历史遗留问题该资产的产权人无法变更为惠州市惠城港务有限公司。标的《用地红线图》(详见交易文件“附图一”),实际测量土地面积为45718.90平方米,其中边界有争议部分面积为1712.00平方米(详见交易文件“附图一”蓝色阴影部分),诚信至汝湖输电线路C22塔基底面积占用308平方米(具体坐标详见交易文件“附图二”附图一绿色阴影占地面积为3464.29平方米本次出租标的按照实际测量土地面积,减去有争议部分面积、塔基底占用面积、绿色阴影占地面积后,实际出租面积40234.61平方米。本标的土地空闲未出租,地上建有少量建筑物,地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处于待拆除状态,拆除及清场所涉及费用由承租户自行处理,该收益也由承租方所得,该土地内场地已平整,部分地面已做硬底化,土地内未通水电,承租户需进行清场及水电报装等工作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合同可能无效的风险;标的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可能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承租人须自行验收并承担使用风险,请意向人员自行到现场核实不动产现状情况;意向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出租面积:本标的出租面积为40234.61平方米。

(五)委托方依法依规委托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上述公开挂牌竞价招租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采用评估市场法,评估基准日为20251029评估报告经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惠正资评报字(2025)第 ZP10059-2惠州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批,以不低于经备案后的评估租金作为月租金底价进行网络竞价月租金底价为9.2540万元不含管理费),竞价加价幅度为 100 /

二、报名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三、项目交易条件及要求

(一)上述物业用途为 工业用地

(二)承租人不得利用标的资产存储、生产、加工、排放、出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有放射性的危险品,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租赁期内,事先未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资产用途

承租方须守法经营,未办理完成消防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出租人在协助成交人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过程中,仅负责提供出租物《国有土地证》惠府国用(2004)第13021100004等相关证明。承租方不得在标的资产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因违法或违规使用租用标的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免租期1个月

(五租赁时间及租金以实际交付起计算,租赁期限10年,租金每满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租金标准上浮3%。租赁期满,出租方按规定重新公开挂网出租。

租金底价不含管理费,物业管理应收的相关管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管理单位纳,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

在经营过程中,承租人如需调整、改变租赁标的装修,先向出租方书面申报调整方案,并按出租方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承租人竞得租赁标的后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承租期间,承租方对承租标的资产安全生产负责,承担由于本身原因造成事故和标的资产损坏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其责任;如因承租方与第三人纠纷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租方必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环保等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整改排查出来的问题,消除隐患。

十一租赁标的资产及其附属公共设施设备如有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保安等日常管理均由承租方负责及支付相关费用。

(十在承租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征用或企业发展需要收回,或因出租方或政府部门需要拆迁改造,或因法律、政策、政府管理措施的调整原因需收回租赁场地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按出租方限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任何补偿。

(十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墙面、地板、管线、门窗、水电等设施,承租方不得损坏、拆除。

(十承租方对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失火、失盗等非常事件引起的罚款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四、支付方式

(一)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应付金额;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当月租金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成交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当日应向出租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三)成交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的,需根据出租方指定的收款方式进行。

(四)承租方需承担标的资产租用期间由承租方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保证金

(一)参与本次租赁标的竞价需缴纳竞价保证金40万元。竞价保证金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已完成对租赁标的现状、租赁合同范本内容及相关交易风险的充分了解和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二)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 2 个月租金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或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竞得承租资格,其参与竞价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三)租赁期满,经出租方确认,在承租方没有欠费、违约和损坏房屋的情况下,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承租方。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成交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成交候选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符合竞价资格条件的;

2.逾期或拒绝办理成交手续的;

3.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的;

4.不按交易条件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5.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6.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项目网上成交后,请成交候选人先等待3日(此3日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以网上成交日次日起计),若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则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成交手续。成交手续办理后凭成交通知书及相关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持合同原件前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退还竞价保证金手续,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提交一份交易合同原件备案。

未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网上限时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成交合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

(三)质疑或投诉事项约定

非因法定交易程序引发的质疑、投诉,由委托方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委托方主管部门惠州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处理。竞价人对竞价结果提起质疑或投诉的,应当在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或投诉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竞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在质疑或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或投诉;

3.质疑或投诉必须向委托方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现场递交。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或投诉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为自然人的,质疑或投诉函必须由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亲笔签名且按压指纹。质疑或投诉提起人必须签署送达日期、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4.未按规定提起的质疑或投诉将不予受理。

5.委托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20

人:小姐

联系电话:15919391823

(四)相关图片点击“实物图”查看。交易合同、办理成交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等请点击“交易文件”查看。

(五)如需查看标的物,请致电委托方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梁先生,电话:15811903216(正常工作日接听:8:30--12:0014:00--17:30

(六)竞租人需认真阅读委托方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版本,竞租人竞得租赁物业后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订合同,不得反悔,否则取消竞得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对标的应予披露、说明的重要事项或重要瑕疵,均已在本项目交易条件说明中如实充分披露、说明。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