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 交易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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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惠州市中山西路32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尔雅巷76号打包出租 | 组织方: |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 |
| 公告编号: | 惠公易产市直 [2026] 120号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06月15日08时30分 |
| 交易编号: | GJB2026-1900 | 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 2026年07月14日10时00分 |
| 底价(万元): | 9.6668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40 |
| 报价幅度(万元): | 0.01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6年07月14日09时00分 |
| 交易条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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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交易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内容 (一)标的名称:惠州市中山西路32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尔雅巷76号打包出租。 (二)标的位置:惠州市中山西路32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尔雅巷76号。 (三)标的内容:交易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易。 1.中山西路32号物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权证,权属人为原惠州市医药总公司,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现所有权人为惠州医药采购批发有限公司,现管理人为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尔雅巷76号物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一至二层该建筑未履行报建手续,部分实际面积与土地证载存在差异(详见评估报告特别提示),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现所有权人为惠州医药采购批发有限公司,现管理人为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历史改造及现状 注意:标的物业曾进行改造:原中山西路32号一层楼梯向左平移形成通道(约24.75平方米),该通道未纳入本次招租范围;原楼梯移位后与尔雅巷76号一至二层连通形成整体商铺,原楼梯结构已被前承租人拆除并改造为商铺。物业按现状交付(含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及依附的装修装饰,不含中山西路32号一层通道约24.75平方米等全部现状),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上述并接受所有改造情况,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调整租金、索赔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4.实物现状,外墙:条形瓷砖;室内装修:内墙乳胶漆、瓷砖,地面地砖;天花造型天花、铝扣板天花;门窗:铝合金窗、铝塑钢门、木板门;水、电等设施齐全;建成年限约1989年,建筑物维护使用情况一般,本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该标的距离惠州西湖国家风景名胜区约670米,环境状况较优,周边公交 站点较多,班次较多,公共交通便捷度良好;周边商场有平湖商场、丽日湖畔生活、万象商场、又一城商业广场等,商圈活跃度高,周边人流量较密集;附近有惠州市第十一小学、桥西市场、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湖院区)、中国工商银行(惠州中山东支行)等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完善。 5.上述所列资产不涉及产权权属诉讼、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 6.上述标的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可能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承租人须自行验收并承担合同可能无效的风险,请意向人员自行到现场核实不动产现状情况;意向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承租方知悉该物业存在历史改造及部分未报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楼至二楼原楼梯结构已不存在、中山西路32号与尔雅巷76号已连通使用等,自愿按现状承租。承租方承诺并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费修复或重建符合安全规范的一楼至二楼楼梯,并自行承担全部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责任及相关风险。 (四)出租面积:本标的出租面积为1591平方米。 (五)委托方依法依规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上述公开挂牌竞价招租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采用评估市场法,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1月10日,评估报告经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国众联评报字(2026)第2-0745号。经惠州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批,以不低于经备案后的评估租金作为月租金底价进行网络竞价,月租金底价为9.6668万元(不含管理费),竞价加价幅度为 100 元/次。 二、报名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三、项目交易条件及要求 (一)上述物业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承租人不得利用标的资产存储、生产、加工、排放、出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有放射性的危险品,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租赁期内,事先未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资产用途。 (三)承租方须守法经营,未办理完成消防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出租人在协助成交人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过程中,仅负责提供出租物业《国有土地证》惠府国用(91) 字13020400025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678494号、《国有土地证》惠府国用(93)字13020400073号等相关证明。承租方不得在标的资产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因违法或违规使用租用标的资产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四)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免租期3个月。 (五)租赁时间及租金以实际交付起计算,租赁期限10年,租金每满三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租金标准上浮3%。租赁期满,出租方按规定重新公开挂网出租。 (六)租金底价不含管理费,物业管理应收的相关管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管理单位缴纳,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 (七)在经营过程中,承租人如需调整、改变租赁标的装修,先向出租方书面申报调整方案,并按出租方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八)承租人竞得租赁标的后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九)承租期间,承租方对承租标的资产安全生产负责,承担由于本身原因造成事故和标的资产损坏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如因承租方与第三人纠纷造成出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承租方必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环保等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整改排查出来的问题,消除隐患。 (十一)租赁标的资产及其附属公共设施设备如有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保安等日常管理均由承租方负责及支付相关费用。 (十二)在承租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征用或企业发展需要收回,或因出租方或政府部门需要拆迁改造,或因法律、政策、政府管理措施的调整原因需收回租赁场地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按出租方限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十三)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墙面、地板、管线、门窗、水电等设施,承租方不得损坏、拆除。 (十四)承租方对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失火、失盗等非常事件引起的罚款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十五)交付标准:按现状交付,出租物业面积以本说明及评估报告标示为准,实际交付面积与标示面积差异不构成调整租金或索赔依据。 (十六)物业使用:水电安装事宜及容量,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和安装,费用自负;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并配备相应安全生产、消防等设备,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安全责任、第三方侵权或政策变化导致的责任、损失、罚款自行承担。 (十七)楼梯修复及消防审核特别责任: 楼梯修复责任:承租方已完全知悉并确认,标的物业一楼至二楼的原楼梯结构已不存在。承租方自愿并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费修复或重建符合安全规范及使用需求的一楼至二楼楼梯。出租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等),但不承担任何修复、重建的费用及因修复、重建所引发的任何责任。 消防审核责任:承租方负责就修复或重建后的楼梯及整体物业的后续经营用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租方仅予以配合。 风险自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历史状况、规划限制、行政审批不通过等)导致消防审核、验收无法通过,致使承租方无法按预期用途使用物业的,全部风险与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延长租期、赔偿损失或主张解除合同。 四、支付方式 (一)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应付金额;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当月租金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成交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当日应向出租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三)成交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的,需根据出租方指定的收款方式进行。 (四)承租方需承担标的资产租用期间由承租方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保证金 (一)参与本次租赁标的竞价需缴纳竞价保证金40万元。竞价保证金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已完成对租赁标的现状、租赁合同范本内容及相关交易风险的充分了解和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二)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 2 个月租金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或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竞得承租资格,其参与竞价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三)租赁期满,经出租方确认,在承租方没有欠费、违约和损坏房屋的情况下,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承租方。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成交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成交候选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符合竞价资格条件的; 2.逾期或拒绝办理成交手续的; 3.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的; 4.不按交易条件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5.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6.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项目网上成交后,请成交候选人先等待3日(此3日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以网上成交日次日起计),若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则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成交手续。成交手续办理后凭成交通知书及相关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持合同原件前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退还竞价保证金手续,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提交一份交易合同原件备案。未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网上限时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成交合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 (三)质疑或投诉事项约定 非因法定交易程序引发的质疑、投诉,由委托方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委托方主管部门惠州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处理。竞价人对竞价结果提起质疑或投诉的,应当在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或投诉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竞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在质疑或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或投诉; 3.质疑或投诉必须向委托方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现场递交。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或投诉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为自然人的,质疑或投诉函必须由质疑或投诉提起人亲笔签名且按压指纹。质疑或投诉提起人必须签署送达日期、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4.未按规定提起的质疑或投诉将不予受理。 5.委托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20楼; 联 系 人:袁小姐; 联系电话:15919391823。 (四)相关图片点击“实物图”查看。交易合同、办理成交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等请点击“交易文件”查看。 (五)如需查看标的物请致电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梁先生,电话:15811903216(正常工作日接听:8:30--12:00,14:00--17:30) (六)竞租人需认真阅读委托方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版本,竞租人竞得租赁物业后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订合同,不得反悔,否则取消竞得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对标的应予披露、说明的重要事项或重要瑕疵,均已在本项目交易条件说明中如实充分披露、说明。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