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 交易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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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两院区便民设施投建场地挂牌 | 组织方: |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 |
| 公告编号: | 惠公易产市直 [2025] 100号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5年10月30日08时30分 |
| 交易编号: | GJB2025-198 | 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 2025年11月13日10时00分 |
| 底价(万元): | 0.3556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2 |
| 报价幅度(万元): | 0.01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13日09时00分 |
| 交易条件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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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两院区便民设施 投建项目的条件说明 为完善我院电动自行车、移动充电宝、无人售卖机等便民设施的建设,方便就诊群众和职工,拟竞价出租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红花湖院区指定区域设置相关便民设施,三个项目内容打包为一个标的出租,月租金底价为0.3556万元,竞价保证金2万元。具体方案需求书如下: 一、交易标的内容
二、报名资格条件 竞租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取得营业执照;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建设期限及服务期限 1.建设期限:15天内完成投入设备的安装工作。 2.出租期限:三年,自建设完成后,且投入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起(经医院确认)三年期限。 四、相关设备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1.菱湖院区设置1处充电点,红花湖院设置2处充电点,合计3处充电点。 (1)菱湖院区:在原1号楼门诊外围两排雨棚处设置立地式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端口合计为30个; (2)在红花湖院区1号楼侧边靠山边处,设置立地式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端口为30个; (3)在红花湖院区3号楼后面空地处,设置立地式充电桩,充电端口为30个。 2.供应商投放的充电桩设备需具备扫码支付(微信、支付宝)、付费供电、充满自停、过载保护、电流监测等智能功能。 3.收费标准:采取扫码付费充电,充电费用≤1元/3小时收取费用(限定500W功率内)。服务期间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发现,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二)充电宝 1.在红花湖院区共放置3台立式充电宝,其中1号楼1楼门诊大厅处放置2台立式充电宝供门诊就诊群众使用;儿少门诊处放置1台立式充电宝供儿少门诊就诊群众使用。 2.每台立式充电宝内至少有12个移动充电宝,充电宝有独立的Lightning接口、Type-c接口、micro USB接口,占地面积≤0.1平方米;3台合计占地面积0.3平方米。 3.充电宝收费标准:投放的充电宝设备需具备(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功能,免费使用时长≥5分钟,超过免费时长按≤1.5元/半小时收费,24小时封顶≤18元,单笔订单封顶≤99元。 (三)无人售卖机 1.在红花湖院区共放置2台无人售卖机,其中门诊大厅处放置1台双门无人售卖机供门诊群众使用、2号楼中医馆门外连廊处放置1台双门无人售卖机供中医馆和住院部群众使用。 2.双门无人售卖机占地面积≤1平方米,2台占地面积合计≤2平方米。无人售卖机内须售卖有质量保证的饮用水、饮料、牛奶及有效期内的优质包装食品。 3.投放的无人售卖机设备需具备(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功能,售卖的产品和价格需提前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备,所售卖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均价。 五、项目总体要求: 1.承租人经营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宝、无人售卖机业务如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有相关资质或需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的,承租人须在安装设施前按规定办理有关资质证书、报建手续及经营许可,合法经营,否则不得营业,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的将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院方损失和违约金后退回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承租人继续赔偿。 2.医院提供场地和电源点,承租人负责便民设施的投入、线路敷设、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运营维护;建设期15天内完成,合作服务期限叁年。 3.提供的便民设施须有相关质量合格证(3C认证)。 4.租金按月支付,承租方必须在次月25日前向医院按实缴纳上月便民设施产生的场地费用和电费,电费单价收取0.85元/度,场地费用按竞价成交结果费用收取,医院提供收据。 5.承租人免费提供各便民设施所配套相关的附带设备,如灭火器、监控、插座、管线、计量表具等。 6.承租人投放的便民设施需具备扫码支付(微信、支付宝)、付费、过载保护、电流监测等智能功能;另电动自行车桩须有充满自停等保护功能。 7.服务期间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发现,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院方损失和违约金后退回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承租人继续赔偿。 8.承租人负责为设备、场地购买保险、对接权威机构产品责任险,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并承担由设备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 9.承租人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任何部分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一旦侵权,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0.项目网上成交后,请竞得候选人先等待3日(此3日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以网上成交日次日起计),若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则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成交手续。成交手续办理后凭成交通知书及相关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持合同原件前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办理退还竞价保证金手续,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提交一份交易合同原件备案;竞得候选人逾期或拒绝办理成交手续的、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以退回。未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网上限时竞价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成交合同原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 11.承租人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医院提交2万元履约保证金,运营过程自负盈亏、自负安全责任。 12.投建的便民设施及附属设备归属产权归乙方所有、服务到期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完成撤场,恢复原状,不得破坏原建筑物。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未在甲方要求的撤场时间内完全清场,应按每天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7天内未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便民设施,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运维管理 1.承租人负责便民设施及附属设备安装、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配置固定的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人员。 2.至少隔天一次对便民设施及附属设备设施(监控、灭火器材等)进行巡检维护(含无人售卖机货品补货及有效期检查、充电宝补充机柜空位等),确保食品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常规的维护工作包括设施设备清洁、检查设备连接线路、电源线路等,检查灭火设施和监控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对系统进行软硬件升级,解决设备兼容性问题。 3.如有设施设备损坏的,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修复好。提供远程故障诊断和支持,及时解决故障,如无法远程解决故障,及时派遣工程师上门维修,每季度定期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建议,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4.提供服务热线,解答用户的咨询和故障报告,配备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建立设备维修备件库,确保及时维修及更换配件。 七、违约责任 1.因承租人未取得相关资质条件,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导致院方遭受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赔偿损失。 2.由于承租人原因,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承租人向院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逾期十天后,院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场地原貌。 3.承租人在施工中应妥善保护院方的设备及施工现场的设施和其它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院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要求承租人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院方负责并承担损失;承租人未对院方的不合规要求进行提示及劝阻的,视为有过错,应与院方共同承担责任。 5.未经院方同意,承租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由于承租人产品、施工、人员等归属于承租人原因的,导致院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含消防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 8.承租人提供货品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发生质量问题或过有效期的,要求承租人向院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由此导致院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 9.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得将本合同的项目分包给任何第三人。若承租人违反该约定院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10天内无条件撤出便民设施。 10.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或需求书的内容提供服务的,院方有权书面要求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院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500元/次违约金;承租人出现两次以上违约需整改的情况的,视为承租人违约,院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无条件撤出便民设施,因此造成院方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 八、其它要求 承租人在现场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保证其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方的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及意外或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质疑或投诉事项约定 非因法定交易程序引发的质疑、投诉,由委托人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处理。竞价人对竞价结果提起质疑或投诉的,应当在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质疑或投诉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竞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在质疑或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或投诉; 3、质疑或投诉必须向委托方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质疑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现场递交。质疑或投诉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或投诉提起人必须签署送达日期、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4、未按规定提起的质疑或投诉将不予受理。 5、委托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古塘坳大道19号;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52-2182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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